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办法,要求商家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
2016-09-29  浏览:20
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办法,要求商家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

近日,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从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。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,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,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,同时应将赠品一并退回。

除了几类不适用的商品之外,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已经开封为由拒绝退货;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,予以警告,责令改正; 拒不改正的,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据悉,该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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